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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杨统河律师 ——记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统河 他曾一身戎装,用青春与热血守卫着万里长空,茫茫疆域,彼时忠诚是他的名字; 他曾法庭激辩,用责任和担当维护法律尊严、以一己之力鞠躬尽瘁推进司法完善,此刻正义是他的追求; 他曾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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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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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作为执行根据的条件

执行根据是指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或者执行机关依职权直接采取执行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它是执行工作得以开始和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存在执行根据是开始行政 诉讼执行的必要条件。因此,作为执行机关行政诉讼执行的执行根据,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了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作为执行根据。根据《行政诉讼法》和 《最高法院解释》的规定,法律文书必须同时具备有效性和可行性,才能作为执行根据:①有效性。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或者超过强制执行申请时效的法律文书均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②可行性。即法律文书中必须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通常包括物的给付执行,其他特定行为的执 行,对人身的强制执行等。对物的执行还要考虑到有可供执行物的存在。如果法律文书中不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不能作为执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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