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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 ——记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统河 他曾一身戎装,用青春与热血守卫着万里长空,茫茫疆域,彼时忠诚是他的名字; 他曾法庭激辩,用责任和担当维护法律尊严、以一己之力鞠躬尽瘁推进司法完善,此刻正义是他的追求; 他曾任...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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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

刑事赔偿中错拘、错捕的确认

顾名思义,“确认”就是确实(真实)情况的辨认(认定)。作为法律用语,“确认”是对特定法律事实的认定。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侵权事项应先经依法确认,这是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的前置条件。但问题是,被侵权事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法定情形,以及被侵权事项是否已经被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仅就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赔偿案件的确认问题,提出几点浅见。

一、确认的内容:错误拘留、错误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归纳为十二类:1、错误刑事拘留,2、错误逮捕,3、错捕并错判,4、错误判决(人身罚),5、刑讯逼供,6、暴力致害行为,7、违法使用武器、警械,8、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措施,9、错判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10、违法司法拘传、罚款、拘留,11、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12、错误执行。这十二类“法定情形”因其性质不同,相应地,依法确认的内容也不同:

一是确认有“事实行为”,即刑讯逼供和暴力致害行为两种情形。对于这类“法定情形”,国家赔偿法并不要求确认侵权行为是否违法或者错误,而只要有证据证明“确认有”该类事实行为存在,赔偿请求人即可申请国家赔偿。

二是确认有“违法行为”。具体包括(1)违法使用武器、警械,(2)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刑事强制措施,(3)违法司法拘传、罚款、拘留强制措施,(4)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共四种情形。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这类侵权行为的性质应被认定违法(包括实体上或者程序上),赔偿请求人才能申请国家赔偿。

三是确认有“错误行为”。具体包括(1)错误刑事拘留,(2)错误逮捕,(3)错误逮捕并错误判决,(4)错误判决,(5)错判罚金或没收财产,(6)错误执行,共六种情形。这类侵权行为之所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发生,不在于该行为的违法性,而在于行为的错误性。

就刑事拘留而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拘留的条件是: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实体上讲,刑事拘留符合上述否定条件的,则属于合法的拘留;否则,该刑事拘留违法。而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不在于刑事拘留的违法性,而在于“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即刑事拘留的错误性。同理,错误逮捕和违法逮捕,其法律标准不同;而且在是否能够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上,其作用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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